承租人不交租金,可以解除合同吗? 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在一定的条件下,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也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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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房屋;导致租赁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交付存在瑕疵,租赁合同未约定,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复。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情形有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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