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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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评定为四级伤残的待遇如下:按残疾等级支付残疾补贴21个月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残疾津贴应补足差额。员工因工致残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残疾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级工伤待遇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13个月的本人工资;而劳动者提出解约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来发放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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