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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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享受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因工伤被认定为七级伤残的待遇有: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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