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其他必要费用缴纳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这些费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这些费用也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交纳,不能按实际支出计算交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出差补贴不应由当事人负担; (三)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按实际成本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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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行政诉讼中的决定主要包括: 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 2、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 3、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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