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其他必要费用缴纳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这些费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这些费用也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交纳,不能按实际支出计算交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出差补贴不应由当事人负担; (三)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按实际成本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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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费用的种类包括:工资福利、公务费用以及业务费用等,还存在劳动报酬、生活津贴以及劳务补偿等行政费用,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在支付的相关属性来认定,其行政费用的各类应当是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的。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和交纳标准因案件情况不同,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也有所不同。依照《交纳办法》的规定,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和劳动争议案件,四种不同性质的案件交纳办法有所差别。 (一)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对财产权益争议案件征收的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的受理费的总额。具体缴纳费用可以在网上搜索诉讼费计算器进行计算。 (二)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对只涉及人身关系或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通常是按件交纳的。在非财产案件中涉及财产争议的,按不同的情况分别收取。如果当事人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相关事项,应当交纳相应的申请费用,例如申请保全的费用、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等。当事人除了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外,还应交纳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各种费用,这些费用统称为其他诉讼费用。例如申请鉴定费用、申请评估、拍卖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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