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根据公告事由的不同,旧破产法中的公告有以下三类: (1)受理公告。旧破产法第9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十日内发布公告,公告中应该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2)中止公告。旧破产法第19条规定,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3]因为新破产法整体的框架设计不同于旧破产法,所以旧破产法中虽然有和解,但与新破产法中和解区别较大。旧破产法中,和解没有被设计成为一种有起止过程的程序,而是被当作一种法律事实来规定,该法律事实的出现会导致整个破产程序的暂时中止,所以有一个中止公告。 (3)终结公告。旧破产法在第22条规定了终结企业破产程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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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的类型包括房产继承公证,也就是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赠与房产公证,申请人在赠与合同公证中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在赠与书公证中仅指赠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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