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必须是破产企业法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第二,必须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第三,必须是依照破产程序可以强制清偿债务的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参照《破产法》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包括: 第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第二,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第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企业所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权; 第四,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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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主要包括的财产有: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破产财产由下列内容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4.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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