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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把吸食注射毒品列为第3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未成年人吸毒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并不会被法院审判。《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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