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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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净身出户的约定只要是一方自愿作出的,不存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形;并且内容合法就是有效的。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净身出户这个概念,所以除非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否则任何人都无权强迫一方净身出户。
一方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应当按照以下内容来写: 1、男女双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和身份证号码; 2、男女双方是自愿离婚的,无任何欺诈或者胁迫; 3、孩子是未成年的,应当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 4、共同债务无法全部清偿的,应当达成清偿协议; 5、双方自愿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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