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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名下股票总市值,对方再起诉到法院查询有效吗?

2023-05-21 21: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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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21 回复

专业分析: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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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不可以。 离婚协议中限制对方不得再婚的条款是无效的,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在离婚协议中以对方不得再婚为条件,达成一些条件是违反社会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荒唐怪事,更是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通过法院查询。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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