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借款有什么风险呢?借款到期后,出借人要及时催要借款,但在很多情况下,借款人都无法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一次性归还借款,在这过程中出借人可能会多次催要,远远超过两年的时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借款的诉讼时效为普通时效,即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指借条上写明的归还日期,或者前一次催要之日)开始计算,超过两年的,即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便不会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出借人通常是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催要,一般都不会注意保留曾催要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这样在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时,往往会因为借款已经超过诉讼而得不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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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了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借条上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 2、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起的次日起计算。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履行债务的宽限期,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一般不再对当事人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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