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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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民间借贷纠纷时效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行使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即使;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则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时即使。如果借款时打的是借条,且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也没有主张债务的,则对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限可以达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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