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您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数额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3726元/月*60%)=22356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和第61条第3款);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3726元/月*15个月=55890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上述两项合计:78246元。 所以,如果您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合计78246元。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参考数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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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九级伤残赔偿是8个月的工资。工伤九级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不得救助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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