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你在该网站上咨询了很多问题,但是最主要的东西你没有咨询或者问询一下,你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在一定时间内可以申请变更,但是一旦开庭了就已经定下,那么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你在这件事上有可能法院就不在受理,受伤害的还是你自己; 2、从你以上情况说的较多,虽然没有完全领略你要表达的意思,但是,根据经验(可能判断失误或者错误),你应当是要问,如果诉讼请求错误,法院是驳回还是法院应当确认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那么我觉得法院应当是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因为从你所提供的情况都表明是违法的,那么你为什么会说是“不成立”,不成立就意味着不成立的东西就不存在撤销问题,所以法院有可能会驳回。但是,如果政府方面答辩说是合法有效,那么只要你的证据充足,那么法院也有可能会下裁判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3、如果现在该房产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应当是确认政府行为违法,这样对你更有利,因此根据各种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以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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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 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当然,原告可以另行变更被告后再行起诉。
行政处罚错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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