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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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的;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未弥补的损失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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