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发生的债务 夫妻任一方对个人财产拥有所有权,任一方以个人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为法律禁止,但由于担保行为而发生的债务另一方则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夫妻约定或相对方事后追认的情形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为对外担保行为时应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除非事后夫妻有明确约定或夫妻另一方作事后追认,否则一方要单独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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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则应由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该用夫妻共同财产担保。个人债务原则是由个人财产来偿还的。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夫妻共同偿还。
当事人是能在双方夫妻协商一致时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且该债务经担保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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