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的债权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
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
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
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五种
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
四是
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
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