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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误工时间: 1、有定残,由事故发生日起至残疾鉴定前一天。 2、未定残,以医嘱修养时间为准,从事故发生日至休息终结日。 平均经济损失: 1、有固定收入=月收入/当月天数 2、无固定收入=法院规定相同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365天*平均经济损失 相关赔偿项目; 1、护理费=护理期(天)* (50-100)元/天 2、交通费=就医、转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3、住宿费=住宿期(天)* (50-100)元/天 4、住宿伙食补助费=住院期(天)* 50元/天 5、营养费=补充营养(天)* (500-100)元/天 此外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表中发现,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具体以实际情况而定。
交通事故中伤者可以按照下列标准索赔: 1.医疗费。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4.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残疾用具费。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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