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如何认定的?(一)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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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
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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