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死者家人办理死者的死亡证明时候,会注销死者户籍。《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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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法进行学籍的注销,需要学校进行此操作,首先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如身份证,学籍注销原因等相关资料;然后找到校方相关事务负责部门递交学籍注销所需要的材料并确认手续的完整,由学校向教育部提交学籍注销的名单及相关证明资料。
1、死亡注销(由亲属申报):正常死亡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医院死亡诊断证明; (3)不是在医院死亡的,由单位村居出具证明,派出所要进行调查; (4)殡葬证明; (5)单位村居证明(三联单)。非正常死亡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司法部门(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证明)和医疗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3)单位村居证明(三联单)。 2、应征入伍注销: (1)居民户口簿(集体户身份证); (2)《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也可凭分局下发的入伍人员名单予以注销。 3、出境、国定居注销: (1)居民户口簿; (2)定居台湾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以上各类均应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除外);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必须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何时因何原因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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