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死者家人办理死者的死亡证明时候,会注销死者户籍。《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针对户籍注销情况下,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死亡注销(由亲属申报):正常死亡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医院死亡诊断证明; (3)不是在医院死亡的,由单位村居出具证明,派出所要进行调查; (4)殡葬证明; (5)单位村居证明(三联单)。非正常死亡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司法部门(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证明)和医疗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3)单位村居证明(三联单)。 2、应征入伍注销: (1)居民户口簿(集体户身份证); (2)《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也可凭分局下发的入伍人员名单予以注销。 3、出境、国定居注销: (1)居民户口簿; (2)定居台湾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以上各类均应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除外);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必须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何时因何原因注销。
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经学校督促无效且超过新学期开学3个月后仍不注册者。违反属地化招生原则、违规跨招生区域招生取得学籍的。在高中阶段拥有双重学籍的。连续休学超过3年不能复学或休学期满且已满18周岁未能复学者。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