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怎样划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直接担责和承担补充责任。 具体而言,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是一种替代责任,因为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一般是由于教育机构的具体教职工没有尽到职责。 但是,其责任是需要由教育机构来承担的,不能由未尽职责的教职工来承担。 第三人责任与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人身损害时,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教育机构在这个时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