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以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该方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举证证明该方当事人因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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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的流程如下: 1、依照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2、在解散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3、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以公司财产分别清偿债务,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如下: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准备相关材料;2、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核准结果;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相关表格;4、提交申请材料,等待领取《批准设立登记通知书》;5、向工商局缴费,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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