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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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于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制定这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问题上,给予他们最大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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