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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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设立登记;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依法具备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 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由总公司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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