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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的医药费可以先由受害方自行垫付。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而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从法律层面上,并未规定肇事者有先行垫付的义务,关于赔偿的问题交警只有权利组织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只能由法院判决,因此在法院判决前垫付医药费都是肇事者自己自愿,肇事者不先行垫付是不违法的。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另外,还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是,救助基金只垫付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以及抢救费用,而且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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