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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是中国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其不得与中国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合伙企业跟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就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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