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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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82条赋予了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进行先行拘留的权利,其中所谓现行犯是指犯罪嫌疑人在预备实施犯罪行为或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发现的,而重大嫌疑犯是指为被害人或其他目击证人所指认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内容如下:对于有下列情况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有权先拘留:第一个就是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第二个是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第三个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第四个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第五个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第六个是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第七个是有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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