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相关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进口饲料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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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复验;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进行一次复验。
检验检疫复验后不能申请再次复检,报检人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能向同一海关申请一次复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复验申请人对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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