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一般20天,最长不得超过30天(车辆与行驶证是一体的)。驾驶证是15天。 根据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根据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因此在发生车祸后,如果车辆被交警扣押的,可以先行同伤者进行赔偿,赔偿后可以联系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询问提取车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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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车辆会扣。对交通事故处理时,如果因收集证据的需要,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可以对车辆进行扣留,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被扣押应该在三十日后通知当事人在五日内领取,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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