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需要持遗嘱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遗嘱人需要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公证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并制作谈话笔录,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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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遗嘱公证,当事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立遗嘱人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应亲自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其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办理时,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遗嘱所处分财产的产权凭证,如房产证明、存款单、股权证明等;视立遗嘱人行为能力情况,应根据公证员的要求,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遗嘱(或草稿)。 具体来说,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立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遗嘱受益人姓名及与立遗嘱人的相互关系;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是否共有财产等);对遗产处分和其它身后事务的处理意见;有遗嘱执行人的,要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遗嘱书应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书上签名,不会或不能写字的,应在遗嘱书上捺指纹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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