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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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风险: 1、缺少“五证”; 2、拆迁难补偿; 3、质量难保证; 4、配套不完善; 5、遗赠也麻烦; 6、小产权房不能抵押或者上市转卖。
小产权房有以下风险: 1、小产权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不受法律保护; 2、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3、小产权房很难拿到全额拆迁补偿; 4、小产权房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不能抵押流转。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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