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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变更登记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房屋产权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需要的材料: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4、法院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及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赠与、继承等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6、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批准文件、法人代表证明。 4、办理房屋划拨、转让、合并、改制产权登记还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法人代表证件。 5、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6、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人民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7、个人的身份证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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