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是为房产买卖双方达成销售和购买而建立的一个平台机构,并有为买卖双方保证安全交易的义务。房产中介的具体事务就是帮卖房人登记房源信息、宣传发布并且保证房源真实有效;帮买房人寻找推荐合适、理想房源,并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加以引导,促使成交;房产中介的经济收入主要是收取中介服务佣金,以目前市场惯例中介服务佣金为2%。(部分城市为只收买家2.5%-3%,但也有例外,如北京的部分房产中介对房东和业主双收佣金等。)为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权益,防范违规的房地产中介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凡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在合同中标明名称、地址、电话和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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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追究中介责任: 1、中介故意隐瞒影响交易的重要事实; 2、中介构成违约; 3、中介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4、中介提供虚假信息。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手房交易可追究中介责任的情况: 一、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 二、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三、审查不到位; 四、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五、怂恿签订阴阳合同; 六、隐瞒房屋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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