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为农民工解决工资问题。2、员工因为工资问题和单位产生纠纷,或者单位拖欠工资时,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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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首先可以找向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电话投诉,如果投诉无效,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帮助。具体而言,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获得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应当给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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