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并依照相关规定审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家、省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应当单独编制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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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整体项目的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20年。 (二)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15年。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但是具体是否可以享有减缴、免缴应当由当地法规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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