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换工种、长假后复工、改用新工艺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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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 2、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3、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限位保险装置齐全,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4、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保护; 5、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6、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7、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8、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10、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坡等危险地区应设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规定的内容包括: (1)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规定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3)规定了领导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4)规定了在特殊工作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的责任和安全检查人员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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