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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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通过年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不同的车辆有不同的检验期限,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车辆进行检验,否则将会被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固定的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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