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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专门管辖

2023-08-12 07: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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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12 回复

专业分析:

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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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专门管辖时法定管辖的一种。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上的一种分工,即确定某类案件归某种专门法院受理。它的案件一般是与特定系统有一定联系,或此类案件涉及专业部分的业务知识,普通法院审理有困难,所以由专门法院审理。中国的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军事法院对军队系统内专职人员刑事案件实行专门管辖;铁路运输法院对铁路系统内或铁路运输过程中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实行专门管辖;海事法院对第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实行专门管辖。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诉讼离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若被告不在中国居住、下落不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被宣告失踪等情况下,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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