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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管辖时法定管辖的一种。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上的一种分工,即确定某类案件归某种专门法院受理。它的案件一般是与特定系统有一定联系,或此类案件涉及专业部分的业务知识,普通法院审理有困难,所以由专门法院审理。中国的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军事法院对军队系统内专职人员刑事案件实行专门管辖;铁路运输法院对铁路系统内或铁路运输过程中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实行专门管辖;海事法院对第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实行专门管辖。
诉讼离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若被告不在中国居住、下落不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被宣告失踪等情况下,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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