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一般实践中,物业服务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的,因此,实际生活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另外,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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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从交房之日起次月开始交纳。业主应当按约交纳物业费,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开发商通知的交房日开始计收,就是开发商交房的日期。不管业主是否按期接收房屋,都从这天开始计算物业费。下面几种情况时,自业主领取钥匙时开始计费: 1、开发商销售的尾房; 2、因开发商原因,造成交房日期延迟的房屋; 3、出现房屋质量问题,经开发商确认后,需要维修而暂缓交房的; 4、发生纠纷,处于法院审理之中,需等待审判结果的房屋; 5、其他情况,开发商同意暂缓交房的房屋。发生上述情况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在业主领取钥匙之前,由开发商承担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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