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及在诉讼中,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供立案及支持诉讼的证据。应举证的证据如下:一、主体资格 1、当事人为工商企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非法人企业亦应提交《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 2、当事人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的,提交《法人代码证》或批准成立的行政机关的成立文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交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以及照主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外地驻京人员应提交暂住证,就业证及复印件。 5、当事人变更原注册登记内容的,提交其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变更登记材料。 6、当事人已被撤销或合并的,提交其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撤销或合并的证明。当事人撤销后或成立清算组织的,由具有资格的成立单位出具成立文件,清算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7、当事人争议纠纷发生在法人撤销或变更、合并之前的,提交争议发生时的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二、实体部分:当事人应提交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 1、有书面合同的提交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没有书面合同的提交能够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如来往信函,往来票据凭证,会谈纪要,录音录像材料等)。 2、双方履行合同中的封样、样品、图片等。 3、与争议案件相关的国标、企标、行标等。 4、经过审计,检验、勘查、鉴定的书面报告及结论意见。 5、提供合同或协议的履行情况的材料。 6、提供违约金、赔偿金承担方式的法律依据及原始材料。 7、法庭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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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的举证方式: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或者主体登记资料。 2、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经济合同纠纷举证流程如下: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经济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经济合同;订(定)货单;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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