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及在诉讼中,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供立案及支持诉讼的证据。应举证的证据如下:一、主体资格 1、当事人为工商企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非法人企业亦应提交《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 2、当事人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的,提交《法人代码证》或批准成立的行政机关的成立文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交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以及照主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外地驻京人员应提交暂住证,就业证及复印件。 5、当事人变更原注册登记内容的,提交其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变更登记材料。 6、当事人已被撤销或合并的,提交其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撤销或合并的证明。当事人撤销后或成立清算组织的,由具有资格的成立单位出具成立文件,清算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7、当事人争议纠纷发生在法人撤销或变更、合并之前的,提交争议发生时的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二、实体部分:当事人应提交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 1、有书面合同的提交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没有书面合同的提交能够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如来往信函,往来票据凭证,会谈纪要,录音录像材料等)。 2、双方履行合同中的封样、样品、图片等。 3、与争议案件相关的国标、企标、行标等。 4、经过审计,检验、勘查、鉴定的书面报告及结论意见。 5、提供合同或协议的履行情况的材料。 6、提供违约金、赔偿金承担方式的法律依据及原始材料。 7、法庭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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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要点: 1、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外地驻京人员应提交暂住证,就业证及复印件。 2、当事人变更原注册登记内容的,提交其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变更登记材料。 3、当事人已被撤销或合并的,提交其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撤销或合并的证明。 4、当事人为工商企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非法人企业亦应提交《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 5、当事人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的,提交《法人代码证》或批准成立的行政机关的成立文件及复印件。 6、当事人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交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以及照主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在法院进行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建议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一、是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证明、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当事人名称在诉争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是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1、《购销合同》、《供货协议书》; 2、订(定)货单; 3、如果是口头协议,需提交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三、是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如交货凭证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入库单、运单等; 还有证明尚欠款的凭证:如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以及其它能证明欠款事实的信函等。 收货方如果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主要有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赔的证据。 第四、当事人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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