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兼并的形式有:购买式兼并;承担债务式兼并;行政式兼并;企业自愿合并;渐进结合方式;投股式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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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企业兼并的形式通常有:第一、兼并办法中规定的兼并方式。包括: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第二、公司法规定的合并方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这两种方式;第三、证券法规定的兼并方式。包括: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这两种兼并形式。
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后,其中一个企业接收了其他企业的资产(包括债务)后继续存在而其他企业被解散的合并方式。 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后,在所有企业都解散的基础上,设立一个新企业的合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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