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使用武器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应当支持成为本案两大争议焦点。官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民警使用武器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警察法以及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的规定,警察使用武器前提是判明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时方可使用,而不是必须查明有紧急情形的才能使用。本案中,杨某静等人在实施了暴力违法行为后,没有主动到司法机关接受盘查,而是选择逃跑。杨某静在逃跑过程中,明知自己实施了暴力违法行为,明知是警察在追击,而且在警察鸣枪警告后,仍然没有停止逃跑接受盘查。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民警作出判断并使用武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家属的赔偿请求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官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使用武器的行为违法。本案中,因民警使用武器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民警行为是合法行为,所以民警使用武器造成杨某静死亡的后果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家属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于是,官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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