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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后土地权可以归还给退耕还林者,由其承包该土地。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根据我国退耕还林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耕还林之后的土地权属有两种情况:1、如果土地属于国家制定措施同时有安置,那么土地就属于国家;2、如果土地没有制定措施与安置,那么土地就属于原来的村民小组又或者是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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