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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即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地是指居住超过一年的地方。特殊情况下,下列诉讼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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