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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去么

2021-10-19
在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相当大,如果双方感情破裂需要起诉离婚,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吗?这个问题必须分类讨论。第一种情况是最普通的情况,双方都没有限制人身自由,没有证据证明一方已经离开一年多了。此时,想离婚的人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被告常住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常住地是指在某个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这个地方是那个人的常住地。第二种情况是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的情况: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情况下,一方被监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另一方起诉离婚。此外,被告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下落不明或宣布失踪或被监禁的,由原告地址或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非军人向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地址人民法院管辖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由被告地址或被告地址的集团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被告地址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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