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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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内容:有以下非过失性辞退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他。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应当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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