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具备上述条件之一你可以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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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变更抚养权。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 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 2、一方要求变更。双方不能就抚养权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要主张变更的一方到法院直接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最终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确定是否同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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