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扣押证据如何进行,扣押物证、书证,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产及通信自由等权利,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1、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2、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4、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6、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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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些企业的非法经营涉嫌犯罪,经过刑事追诉调查后,有关机关会对该企业经营场所、财物等实施查封、扣押措施。那么,刑事诉讼的查封、扣押期限,到底是多长呢? 首先,我们看民事诉讼是如何规定查封期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但是,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扣押期限并未作明确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等,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从以上规定我们得知,刑事诉讼中的查封、扣押并没有明确规定,是根据案件处理情况而定的。当然,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场所等,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刑事案件扣押物品的期限如下:1、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2、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3、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4、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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